問題詳情

4 關於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官絕不得為判決
(B)當事人兩造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即視為原告撤回訴訟
(C)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D)當事人不得聲請抄錄卷內文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7443
統計:A(43),B(122),C(969),D(51),E(0)

用户評論

ㄚ虎】評論

民訴385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 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訴191條: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 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第 240-3 條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第 242 條  ...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91條 (擬制合意停止)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