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關於民事訴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有民事訴訟在起訴前一定要先經調解程序
(B)通常訴訟程序中不得行訴訟上和解
(C)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D)不服法院所為判決,得提起抗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3351
統計:A(55),B(22),C(1676),D(82),E(0)

用户評論

wei ting】評論

民訴第482條(得抗告之裁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37條 (第二審上訴之特別要件)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三編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第二審程序 相關法條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40條 (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 (上訴之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