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AB民訴446條+民訴255條A被告同意不管在一審、二審原告都可以追加新訴B被告均不同意,仍有255條第1項第5款: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CD民訴463條(第一審程序之準用)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通常訴訴訟程序244條開始)、第二章(調解程序:403條開始)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訴463條意思是說第一審第一章的通常訴訟程序跟第二章的調解程序於二審程序準用之,故一審上訴中於二審改用金錢損害賠償之訴或追加是對的,民訴244是說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的金錢損害賠償。
【Cheng-zu Zou】評論
B錯在,法條裡面,沒有寫到追加被告(看清楚)
【栗子妹】評論
第一審第 255 條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A)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D) 446一項但書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C) 446一項但書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第二審第 446 條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