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伯伯】評論
所謂法理就是法律的原理,它並沒有立法上的定義,是由法 律精神,以公平正義為目標推演而得的道理、條理。 例如: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平等互惠等等都可算是法理由於法理是抽象的原理原則,因此法官在適用法理時,主要 方法有: 1. 依類似案件之規定處理之。(亦即類推適用) 2.外國法律及判例不與我國社會習俗相違背者,亦可作為法理採用之。 3.舊法或法律草案亦得作為法理而加以援用。來源: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017000016KK04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