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規定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即使修憲也不能加以變更。下列何者屬於此類規定?
(A)修憲程序之規定
(B)第 2 條之國民主權原則
(C)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機制
(D)大法官之人數與任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8462
統計:A(86),B(654),C(5),D(4),E(0)

用户評論

紅葉】評論

修憲界限(不可修憲)口訣 : 權 國 人 民人權保障民主共和國權力分立國民主權

詹姆士】評論

釋字第 499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