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5 「禮」的精神在於將內心真誠之情感表現為外在的動作儀式,下列選項何者符合這樣的意涵?(A)人而不仁,如禮何 (B)辭讓之心,禮之端也(C)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 (D)夫禮者,陰陽之際也,百事之
【評論內容】
禮的精神在於將內心真誠之情感表現為外在的動作儀式
(A) 人而不仁,如禮何:一個人要是沒有仁心,即使有禮樂,又怎麼樣呢。
(B) 辭讓之心,禮之端也:辭謝謙讓的心,是禮的開端。
(C) 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所謂禮,就是順應人的情況而為之制定的標準。
(D) 夫禮者,陰陽之際也,百事之會也:所謂禮,是陰陽二氣的交際,是萬事萬物的會聚。
(E) 禮者所以守尊卑之經、強弱之稱者也:禮是嚴守尊卑的準繩,也是對於強弱的衡量。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事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非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A)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B)交通裁決事件 (C)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D)收容聲請事件
【評論內容】
口訣:建議(簡易)去行政訴訟庭睡(税捐)覺(交通)要收(收容)40萬元
【評論主題】36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結婚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A)代理結婚者,結婚為得撤銷 (B)經法院公證結婚者,結婚即為有效(C)違反近親結婚禁止之規定者,結婚為無效(D)有配偶者重婚,重婚為得撤銷
【評論內容】
(A)代理結婚者,結婚為得撤銷
身分行為不得代理
(B)經法院公證結婚者,結婚即為有效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C)違反近親結婚禁止之規定者,結婚為無效 (正確)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D)有配偶者重婚,重婚為得撤銷
民法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B)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C)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是大法官解釋所承認之非明文憲法權利?(A)受徵收土地上的合法居住者,得請求補償其因徵收所蒙受之財產損失(B)公眾人物不受他人跟追、盯梢、持續注視之自由(C)法院判命妨害他人名譽之加害人,
【評論內容】概括基本權:隱私權、行為自由、教育自由、姓名自由、性行為自由、血統自由、名譽權、契約自由、婚姻自由、人格權(A)受徵收土地上的合法居住者,得請求補償其因徵收所蒙受之財產損失:憲法第15條(財產權)(B)公眾人物不受他人跟追、盯梢、持續注視之自由:釋字689,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中行為自由、隱私權、人格權)(C)法院判命妨害他人名譽之加害人,向被害人公開道歉所干預的權利:釋字656,憲法第11條(表意自由)(D)大學對於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之自治權: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
【評論主題】31 簽發支票應該注意的事項,下列何者正確?(A)存款餘額不足時,一律簽發抬頭支票 (B)以支票支付的六十萬款項,可註銷禁止背書轉讓 (C)受款人非屬政府機關時,可以註銷平行線二道 (D)若採掛號郵寄
【評論內容】
出納管理手冊 第四章 付款
二十一、付款作業:
(七)簽發支票除應依據合法之會計憑證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存款餘額不足時,不得簽發支票。
2.在存款餘額內支付之款項,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票面劃平行線二道,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但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予註銷平行線二道或禁止背書轉讓:
(1)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2)受款人非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3)非採郵寄方式。
【評論主題】19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懲戒之罰款金額為何?(A)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 (B)新臺幣 1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 (C)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 (D)新臺幣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 第 17 條
【評論主題】24 關於行政爭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基於我國採取司法二元主義,選舉罷免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B)爭議案件應循普通訴訟或行政訴訟途徑,立法者享有形塑權限(C)現行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D)行政
【評論內容】
來源摩友口訣:現行關公、免賠匯率
憲法【評論主題】24 關於行政爭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基於我國採取司法二元主義,選舉罷免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B)爭議案件應循普通訴訟或行政訴訟途徑,立法者享有形塑權限(C)現行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D)行政
【評論內容】
來源摩友口訣:現行關公、免賠匯率
憲法【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非公文主旨段之起首語?(A)關於、有關 (B)前經、業經 (C)制定、訂定 (D)特任、特派
【評論內容】
公文用語
(A)關於、有關 -起首語(B)前經、業經 -經辦語(C)制定、訂定 -起首語(D)特任、特派 -起首語
【評論主題】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規定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即使修憲也不能加以變更。下列何者屬於此類規定?(A)修憲程序之規定 (B)第 2 條之國民主權原則(C)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
【評論內容】
修憲界限(不可修憲)
口訣 : 權 國 人 民
人權保障
民主共和國
權力分立
國民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