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訴願法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C)(D)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B)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Cheng-zu Zou】評論
執行署大部分僅為執行,他們的任務只是執行,停止還是要依照93條的規定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