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實務見解,於下列何種情形下,訊問被告所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相符者,得採為本案之證據?
(A)未經被告同意,於選任辯護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到場前,即開始訊問被告
(B)未經被告同意,於夜間拘提被告後,即開始訊問被告
(C)告知涉嫌販賣毒品之被告假如供出毒品上游或自白犯罪,可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規定減刑後,開始訊問被告
(D)告知擔任詐欺集團提款工作(即車手)之被告如未坦承或供出共犯,將會被羈押後,開始訊問被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6099
統計:A(18),B(25),C(526),D(68),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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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

Iris】評論

(A)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後段「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n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n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偵訊身體自由受拘束之被告時,其前提為在逮捕被告之同時,即應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否則有違法之虞。又依刑訴法第九五條,若疏未告知選任辯護人權,應從被告權利受到不當n侵害之觀點加以詮釋,而非從「義務」違反之n角度,此點與緘默權相同。立法者亦將其統括規定於刑訴法第一五八條之二第二項中,辯護人選任權之告知與緘默權之告知相同,在未行告知之情形下,所為之偵查即使取得自白,其自白即應認為未具有證據能力。----資料來源:黃朝義/日新第六期/自白與補強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