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共同被告與本案被告的利害關係相反,共同被告之陳述,審判中應進行如何的程序,始得作為認定本案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A)於偵查中,共同被告經檢察官訊問
(B)於審判中,共同被告經法官訊問
(C)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由本案被告對其行詰問程序
(D)於審判中,以證人身分,由本案被告對其行詰問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88372
統計:A(8),B(8),C(6),D(21),E(0)

用户評論

奈特】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87-1條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釋字第582號(民國93年07月23日)爭點:共同被告不利己陳述得為他共同被告罪證之判例違憲?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