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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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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訣: 到行政訴訟庭睡覺(稅務、交通)要4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