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共君】評論
民訴第31-2條 II: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貼貼樂 ( ̄︶ ̄)↗】評論
24 當事人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法院認其無受理該訴訟權限,應如何處置? (A)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的管轄法院 (B)以裁定駁回起訴 (C)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曉諭原告向有管轄權法院起訴 (D)以起訴顯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Howard Wu】評論
突然看到B選項有錯字,「駿」→「駁」:P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甲將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事件,誤向臺南地方法院提出訴狀請求。臺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該訴請?(A)以判決駁回(B)以裁定駿回(C)以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D)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修改成為4甲將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事件,誤向臺南地方法院提出訴狀請求。臺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該訴請?(A)以判決駁回(B)以裁定駁回(C)以裁定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D)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