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共君】評論
保證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由此可知,保證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時,保證契約即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要件。保證契約是以擔保主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故保證契約成立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負有擔保之責(單務)。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63
【NikiLau】評論
僅一方為給付 ,固屬無償
【Dang】評論
保證: 單務、無償、不要式、不要物人事保證:單務、無償、要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