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 Ming Lin】評論
「法律優位原則」,即所謂「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均不得與法律相 「牴觸 」,亦即在法規位階上,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 應均低於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自治規則)。
【君君】評論
法律優位(消極):強調不違法(牴觸上級法)才做法律保留(積極):強調有合法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