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依實務見解,關於刑法業務過失之「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B)業務的內容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C)業務不限於個人生活上的主要職業,其他兼營之副業亦屬之
(D)須經政府認許給證之特定事務,而欠缺此等形式上之條件,即非屬此處之業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
統計:A(1),B(0),C(2),D(7),E(0)

用户評論

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評論

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69年台上字第4047號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