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下列何種法益,不是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得作為緊急避難之保護客體?
(A)身體
(B)自由
(C)財產
(D)名譽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5
統計:A(0),B(0),C(1),D(7),E(0)

用户評論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名譽在行政罰法行政罰法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訪客030】評論

第 24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