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下列何者不具有當事人能力?
(A)胎兒就其可享受利益之部分
(B)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C)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
(D)獨資商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71429
統計:A(2),B(1),C(0),D(4),E(0)

用户評論

小銀】評論

判例的意思是說:甲獨自經營商行,這間商行並沒有當事人能力。而打官司時,甲都自己當商行的法定代理人。法官說這樣子乾脆就讓甲(自然人)做訴訟的當事人就好;不需要拐彎抹角先讓商行成為訴訟當事人,再由甲代理商行(何況商行根本沒當事人能力)。所以當事人欄需要修改一下,實際上打官司的程序並不受影響。我想這間商行不被認為是「非法人團體」的關鍵在於「團體」,因為其實只有甲自己在經營,沒別人了,不符合團體的定義。

k8750500】評論

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

一定會上榜】評論

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