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山日光Ninko】評論
一、撤銷權之意思: 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廢棄有瑕疵之法律行為,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原已發生效力,經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後,使其本已發生法律效力而溯及的自始無效言。二、撤回之意思: 指對於尚未生效法律效力的行為,防止其效力發生所為之意思表示。其與撤銷之意義是不同的,相異處在於「撤銷」是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而「撤回」係對於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之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民法95-1)
【小銀】評論
樓上說的才是B的正確思路
【陳義夫】評論
請問這題(法條第 92 條)裡的表意人是指甲或乙,相對人是甲還是乙,到底是誰可撤銷看了很久還是搞混
【再混就等死】評論
「撤銷權」與「撤回權」不同在於,「撤銷權」乃對於業已生效之行為,使其溯及地失其效力。「撤回權」係形成權之一種,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撤回之效力。由於「撤回權」在阻止未生效的法律行為發生效力,故倘法律行為已為生效者,即「撤回權」即告消滅,無此權利之可言。https://www.rclaw.com.tw/post-274-8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