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之行為主體?
(A)法官
(B)看守所管理員
(C)警局拘留所警員
(D)少年觀護所管理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
統計:A(8),B(1),C(0),D(1),E(0)

用户評論

WA_JIMMY】評論

(A)法官  (B)看守所管理員  (C)警局拘留所警員 (D)少年觀護所管理員 生活邏輯,四個答案B~D都會跟人犯在同一起,所以會有凌虐的行為發生法官在審理的時候,應該是不會跟人犯說「走! 我們到後面的小房間去一下」

mirrer0122】評論

刑法126條。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