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2 有關強制處分中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可為證據或依法應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但得沒收之物,未經報請法院核准,不得扣押 (B)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而未記載於搜索票者,亦得扣

【評論內容】

(B)

刑訴133-2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33 有關被告自白法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告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取得,且與事實相符者,得以之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B)被告主張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法院應先命被告提出證明之方法 (

【評論內容】

刑訴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評論主題】10 依訴願法規定,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願?(A)地方法院簡易庭 (B)高等行政法院 (C)共同之上級機關 (D)最高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

訴願法第六條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33 有關被告自白法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告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取得,且與事實相符者,得以之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B)被告主張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法院應先命被告提出證明之方法 (

【評論內容】

刑訴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評論主題】32 有關強制處分中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可為證據或依法應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但得沒收之物,未經報請法院核准,不得扣押 (B)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而未記載於搜索票者,亦得扣

【評論內容】

(B)

刑訴133-2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評論主題】10 依訴願法規定,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願?(A)地方法院簡易庭 (B)高等行政法院 (C)共同之上級機關 (D)最高行政法院

【評論內容】

訴願法第六條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評論主題】7 依據憲法規定及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解釋憲法之標的?(A)法律 (B)法規命令 (C)最高法院決議 (D)法院終局判決

【評論內容】

釋字374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其中所稱命令,並不以形式意義之命令或使用法定名稱(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者為限,凡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其職權所發布之規章或對法規適用所表示之見解(如主管機關就法規所為之函釋),雖對於獨立審判之法官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若經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者,即屬前開法條所指之命令,得為違憲審查之對象,迭經本院著有解釋在案(釋字第二一六號、第二三八號、第三三六號等號解釋)。至於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

【評論主題】46 我國人民甲之犯罪行為,下列何者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A)甲於我國境內製造炸彈,並寄往日本將乙炸死(B)甲於日本境內製造炸彈,並寄往我國將乙炸死(C)甲與已婚的乙於日本境內發生性行為(D)甲於日

【評論內容】

第 5 條nn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n。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之行為主體?(A)法官 (B)看守所管理員 (C)警局拘留所警員 (D)少年觀護所管理員

【評論內容】

刑法126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所制定之法規?(A)自治條例 (B)自治規則 (C)委辦規則 (D)自律規則

【評論內容】

最佳解的(c)委辦規則 →上級機關訂定後,委辦地方機關辦理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訂定後,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第29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評論主題】35.對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其許可上訴之審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須從事法之續造(B)須確保裁判之一致性(C)須經第二審法院之許可(D)須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

【評論內容】

民訴469-1條 以前條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民訴436-3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