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rrer0122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B)刑訴133-2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可為證據或依法應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但得沒收之物,未經報請法院核准,不得扣押 1 3 3(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1 3 3之一(扣押之裁定及應記載事項).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1 5 2(另案扣押).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B)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而未記載於搜索票者,亦得扣押之,但應於執行後三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1 3 7(附帶扣押).(B)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
【用戶】mirrer0122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B)刑訴133-2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用戶】SunnyFunny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可為證據或依法應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但得沒收之物,未經報請法院核准,不得扣押 1 3 3(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1 3 3之一(扣押之裁定及應記載事項). 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1 5 2(另案扣押).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B)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而未記載於搜索票者,亦得扣押之,但應於執行後三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1 3 7(附帶扣押).(B)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