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關於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意義,何者錯誤?
(A)被告居於當事人一造之地位,並非訴訟主體
(B)被告之供述作為證據資料時,即為人的證據方法
(C)被告之身體為勘驗的對象時,即為物的證據方法
(D)被告於偵查中與審判中皆得行使緘默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
統計:A(6),B(1),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主體 :1.法院:審判程序主體。2.檢察官:偵查程序主體。3.被告:在偵查或審判程序均居於 主體地位。刑事訴訟客體: 案件1.訴訟客體單一性。2.訴訟客體同一性。

【用戶】SunnyFunny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主體 :1.法院:審判程序主體。2.檢察官:偵查程序主體。3.被告:在偵查或審判程序均居於 主體地位。刑事訴訟客體: 案件1.訴訟客體單一性。2.訴訟客體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