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案件有下列何項所述事由,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A)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
(B)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C)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D)被告死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8571
統計:A(0),B(3),C(1),D(3),E(0)

用户評論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13Ⅰ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可知(B)為本題正確選項。

【用戶】YOY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C)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A)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D)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用戶】April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用戶】YOY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C)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A)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D)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用戶】April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偵查階段)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審判階段)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A強劫銀行已判刑,再以同事件提告,法官判免訴 B曾因貪汙入獄,後大赦,再提告,法官判免訴口訣:302免訴,決時大廢(三女兒面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