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ristopher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告知義務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出處_法操小教室(B)客觀性義務 客觀性義務係指檢察官亦應為被告之利益執行職務,而非一造當事人。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條:有利不利被告一律注意,為被告利益上訴、再審、非常上訴,檢察官迴避規定等。出處(C)法定性義務 法定性義務係指因法定原則課予檢察官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