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甲、乙兩人基於共同行為決意,於 A 市共同強制性交丙、於 B 市共同殺死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上述甲、乙所犯之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中,甲、乙兩人為共同正犯,因此在訴訟法上為具牽連 關係之兩個案件
(B) A、B 市兩地之地檢署偵查終結,若分別於 A、B 市地方法院就甲、乙共同強制性交罪與共同殺人 罪提起公訴,則共計四訴
(C)案件繫屬於 A、B 二地方法院後,得經該二法院同意,由 A 法院先為不受理判決,再以裁定將甲、 乙前述所犯之罪合併於 B 法院審理
(D)法院於審理甲是否犯強制性交罪與殺人罪時,應使乙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並讓甲有對乙詰 問之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0),C(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我比較想知道ABC到底錯在哪裡?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名詞:1.牽連犯 : 犯一罪 而其方法或結果的行為,另行觸犯其他罪名之謂。如以侵入他人住宅為方法的而犯下的竊盜罪。(侵入住宅罪、竊盜罪);應注意;牽連犯於95年7/1刪除。2.相牽連案件 : 不同案件之間,可能具有高度關連性 。刑事訴訟法第7條對於何謂相牽連案件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相牽連案件的證據可以互用,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不同管轄法院可以對這類案件合併審判。稱做牽連管轄。              依釋字665號解釋理由書: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相牽...

【用戶】Vita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我比較想知道ABC到底錯在哪裡?

【用戶】SunnyFunny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名詞:1.牽連犯 : 犯一罪 而其方法或結果的行為,另行觸犯其他罪名之謂。如以侵入他人住宅為方法的而犯下的竊盜罪。(侵入住宅罪、竊盜罪);應注意;牽連犯於95年7/1刪除。2.相牽連案件 : 不同案件之間,可能具有高度關連性 。刑事訴訟法第7條對於何謂相牽連案件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相牽連案件的證據可以互用,為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不同管轄法院可以對這類案件合併審判。稱做牽連管轄。              依釋字665號解釋理由書: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相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