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據憲法規定及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解釋憲法之標的?
(A)法律
(B)法規命令
(C)最高法院決議
(D)法院終局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2857
統計:A(0),B(1),C(4),D(9),E(0)

用户評論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第 4 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 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 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

許芙嘉 108初等】評論

樓上   C選項應該是釋字374唷

mirrer0122】評論

釋字37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其中所稱命令,並不以形式意義之命令或使用法定名稱(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者為限,凡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其職權所發布之規章或對法規適用所表示之見解(如主管機關就法規所為之函釋),雖對於獨立審判之法官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若經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者,即屬前開法條所指之命令,得為違憲審查之對象,迭經本院著有解釋在案(釋字第二一六號、第二三八號、第三三六號等號解釋)。至於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