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特】評論
擬制:係基於公益上的需要,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律的政策,而為的法律效果之擬訂,即法律條文中「視為」的字樣。民法第 7 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推定:係指對於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因為無明顯的證據,而參考周圍的情事或已知的事理,以推論其法律效果,但若有相反的事實即反證存在時,即得推翻推定的法律效果。民法 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