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如甲對乙提起 A 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非專屬管轄權;如提起 B 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非專屬管轄權。甲欲對乙合併提起 A 訴及 B 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得合併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
(B)僅得合併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起
(C)得合併向臺灣桃園或新竹地方法院提起
(D)不得合併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1667
統計:A(0),B(2),C(19),D(3),E(0)
用户評論
【南極熊】評論
請問我這樣的想法是不是正確的(以下非答案,是個人想法):如果是桃園地方法院對A訴有"專屬"管轄權,而新竹地方法院對B訴有"非專屬"管轄權那麼答案就該選(A)(B)的話反之(桃園"非專屬",新竹"專屬")如果兩地方法院都有"專屬"管轄權,那就不能合併,選(D)請問這樣是正確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