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ry】評論
祭祀公業條例§4Ⅰ: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所謂派下員,按祭祀公業條例的定義是指「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釋字第728 號: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鄭筱卉】評論
A:釋字452+民法1002
【ˊˇˋฅ】評論
祭祀公業是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由子孫集資設立之獨立財產,其中「業」即財產,大多數為土地等不動產,每年以財產收益作為祭祀經費。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整理自內政部及民政司網站釋字第728號主要爭點在就某祭祀公業之繼承規約規定以男性優先,是否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原則,系爭規定雖因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實質上形成差別待遇,但形式上既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其目的在於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況相關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保障結社自由、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及第二十二條保障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以尊重。是系爭規定實質上縱形成差別待遇,惟並非恣...
【Diu】評論
釋字第 728 號 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