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VIP(已上榜)】評論
簡易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經原裁判法院許可(436-3)通常訴訟程序上訴第三審---經第三審法院許可(469-1)
【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評論
民訴第469條(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mirrer0122】評論
民訴469-1條 以前條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民訴436-3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