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關於辯護,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屬強制辯護案件
(B)最重本刑為專科罰金之案件,只要有選任辯護人出庭,被告即可拒絶出庭
(C)羈押並被限制會面之被告,辯護人原則上,仍得接見
(D)指定辯護人後,被告選定辯護人,法院得將指定辯護人撤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0321
統計:A(46),B(580),C(180),D(129),E(0)

用户評論

Max Liao:已上榜,】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36 條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Chia Chi】評論

請問C,D是哪一法條呢?

Sophia】評論

A: 31第1項B: 36C: 34D: 31第4項

龍共君】評論

刑訴34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