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共君】評論
依照司法實務的判決來看,法院認為「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九九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五四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我是小安】評論
最高法院有不同意見,有認為185條-4是保護生命、身體法益,也有認為是保護公共安全。
【derek801204】評論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離開現場會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駕駛人無過失撞傷人後,未為任何處理,逕行離開 撞毀其他車輛的保險桿,在無人傷亡下逃逸 駕駛人撞傷人後,未報警處理,經被害人同意後離去 駕駛人撞傷人後,離開現場找人救援 不成立肇事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