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訴狀應記載之事項?
(A)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B)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
(C)訴訟標的
(D)當事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503
統計:A(81),B(1530),C(28),D(15),E(0)

用户評論

龍共君】評論

民訴244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5條 (當事人準備書狀之記載及提出)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節言詞辯論之準備 相關法條

Dazzling John】評論

當代標實聲(當代標準實戰聲)~熱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