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bourne】評論
依憲法第99條規定,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95條(調查權之行使)、第97條(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及第98條(彈劾案之提出)之規定。故法官之違法失職行為仍受監察院之監督。
【唐唐】評論
12有關法官獨立審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不能隸屬行政院 (B)法官對行政機關之解釋得不予適用 (C)法官審判時,認為所適用之法律違憲時,得停止審判聲請解釋 (D)法官得依據法院院長指示為審判
【唐唐】評論
21 關於法官之審判獨立與身分保障,依司法院相關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各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亦不得違反審判獨立之原則 (B)司法院以所頒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規範法官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違反法官身分保障 (C)司法院發布之命令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受其拘束 (D)由依法組成之法官會議事先訂定分案、併案之一般抽象規範,尚不違背審判獨立原則
【唐唐】評論
30.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第80條有關司法權獨立之規定,係屬制度保障 (B)法官有終身職保障規定,旨在藉以維護審判獨立 (C)司法院所為司法行政監督措施,若未影響法官身分權益,亦不影響審判獨立,即非法之所禁 (D)依法院組織法所設之庭長係屬憲法所保障之法官,司法院以行政命令使法官免兼庭長,係屬違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