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不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B)關於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
(C)當事人合意適用小額程序者,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D)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375
統計:A(38),B(5),C(2),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kris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436-8.436-11

【用戶】龍共君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民訴436-8條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A),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B),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C)。民訴第436-11條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D)。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前項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之開庭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用戶】kris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436-8.4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