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原告甲將其所有之相鄰二店面分別出租與乙、丙營業,適逢店面前之道路氣爆毀損,致乙、丙無法正常營業,故未付租金。甲乃以一訴請求乙、丙各給付其積欠之租金六十萬元。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為普通共同訴訟
(B)乙、丙應有共同管轄法院
(C)若甲於第一審全部勝訴,乙單獨提起上訴之效力不及於丙
(D)乙、丙間無證據共通原則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3846
統計:A(1),B(2),C(17),D(36),E(0)

用户評論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普通共同訴訟:1.獨立原則2.主張共通:以有利為限3.證據共通:以未反對為限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此為普通共同訴訟(O)(B)乙、丙應有共同管轄法院(O)(C)若甲於第一審全部勝訴,乙單獨提起上訴之效力不及於丙(O)(D)乙、丙間無證據共通原則之適用(X)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 20 條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 53 條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