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此為普通共同訴訟(O)(B)乙、丙應有共同管轄法院(O)(C)若甲於第一審全部勝訴,乙單獨提起上訴之效力不及於丙(O)(D)乙、丙間無證據共通原則之適用(X)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 20 條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 53 條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