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通常訴訟程序的書狀,不需按應受送達的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B)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錄事依職權為之
(C)被告如在監執行,即無法為送達
(D)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8235
統計:A(51),B(102),C(20),D(1527),E(0)

用户評論

龍共君】評論

民訴119條: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訴123條: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民訴130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訴168條: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貼貼樂 ( ̄︶ ̄)↗】評論

(C)被告如在監執行,即無法為送達 X民事訴訟法 第130條 (對在監所人之送達)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Vita】評論

若當事人死亡,但他早已有請訴訟代理人(律師)  訴訟程序就得不停止,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