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共君】評論
民訴119條: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訴123條: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民訴130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訴168條: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貼貼樂 ( ̄︶ ̄)↗】評論
(C)被告如在監執行,即無法為送達 X民事訴訟法 第130條 (對在監所人之送達)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Vita】評論
若當事人死亡,但他早已有請訴訟代理人(律師) 訴訟程序就得不停止,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