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職權,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A)應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
(B)應將調查之結果函送該管檢察官
(C)應將調查之情形解送該管檢察官
(D)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18462
統計:A(114),B(42),C(6),D(136),E(0)

用户評論

【用戶】龍共君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229條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一、警政署署長、警察局局長或警察總隊總隊長。二、憲兵隊長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相當於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調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但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