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有關刑事訴訟第231之1條退案規定之批判,何者為非?
(A)偵查階段中之偵查主導權屬於檢察官,因此檢察官應負所有偵查成敗之責任,依法絕對無法想像有所謂的「退回」案件的情形
(B)檢察官擁有偵查主導權,其發現偵查結果未完備時,即應自己繼續偵查
(C)透過退案制度的設計更能鞏固檢察官「偵查主體」的地位
(D)在偵查作為上,警察機關為協辦機關,所以理論上不應接受退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73938
統計:A(80),B(34),C(132),D(65),E(0)

用户評論

【用戶】洪力壹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透過退案審查制度,得以使具有法律專業的檢察官立於監督之地位,對於司法警察的偵查作為與移送案件給予適當的指導及補正機會,藉由此種程序上的篩選及審查機制,不但能夠讓檢警交流偵查作為的心得與經驗,提昇司法警察往後偵辦案件的技巧與效率,更能確保人民的人身自由及訴訟權益。在肯認退案審查制度的成效後,亦不該忽略該制度的設計,乃是建立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皆具有偵查主導權限的前提下,並衡量我國實務偵查之運作,應承認司法警察亦如同檢察官為偵查主導者。

【用戶】prob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 偵查階段中之偵查主導權屬於檢察官,因此檢察官應負所有偵查成敗之責任,依法絕對無法[想]像有所謂的「退回」案件的情形。缺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