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en Y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一般性之刑案,原則上係由刑事警察初步蒐證、處理後,「移送」至各地檢署由檢察官繼續偵辦,若蒐證仍有不足,檢察官可指揮移送單位之警察補足,最後再由檢察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重大刑案,如貪污、金融犯罪、公司掏空等等,則可能由檢察官直接指揮檢察事務官、調查局調查員、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憲兵開始偵辦。偵查權。檢察官通常是偵查程序的主導者,在經過偵查後檢察官可以依法決定是否起訴 、緩起訴或是不起訴。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A%A2%E5%AF%9F%E5%AE%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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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28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一般性之刑案,原則上係由刑事警察初步蒐證、處理後,「移送」至各地檢署由檢察官繼續偵辦,若蒐證仍有不足,檢察官可指揮移送單位之警察補足,最後再由檢察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重大刑案,如貪污、金融犯罪、公司掏空等等,則可能由檢察官直接指揮檢察事務官、調查局調查員、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憲兵開始偵辦。偵查權。檢察官通常是偵查程序的主導者,在經過偵查後檢察官可以依法決定是否起訴 、緩起訴或是不起訴。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A%A2%E5%AF%9F%E5%AE%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