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共君】評論
(A)刑訴第425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B)刑訴第426條: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貼貼樂 ( ̄︶ ̄)↗】評論
(C)聲請再審,刑罰執行之效力停止 X刑事訴訟法 第430條 (聲請再審之效力)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