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共君】評論
釋字710: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其文義過於寬泛,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次按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國家以法律明確規定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者,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方為憲法所許
【一定要上榜】評論
1 依照釋字708號解釋理由書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即明示:「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是國家剝奪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符合上開憲法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五八八號、第六三六號解釋參照)。又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
【。。。。】評論
暫時收容不用法院裁定 我知道可是c的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 還可以讓受收容人提司法救濟 不是很矛盾嗎 到底怎樣分啦 煩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