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ol00631】評論
刑法122條一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122條二項: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122條三項: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選項B所謂性行為也可以構成受賄中的不正利益:依據98年台上字第656號所謂不正利益.指賄絡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一切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性招待等均屬之.
【s_chu_za】評論
關於選項D 不構成(X) →也會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 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Ucg Tppu F】評論
D 錯在刑法122條違背職務收賄罪是純正身分犯 就是不會有刑罰加重減輕的問題 , 純正身分犯的共同正犯會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