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u】評論
釋字第 743 號理由書 節錄主管機關為公用或公益之目的而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財產權後,如續將原屬人民之財產移轉為第三人所有,易使徵收權力遭濫用及使人民產生圖利特定第三人之疑慮。是如因情事變更,主管機關有依其時相關法律規定,將循系爭規定一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納入後續計畫,辦理聯合開發之情形,仍應有法律明確規定主管機關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Jump04011992】評論
要有法律明確規定,才可以移轉給第三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基於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為之 (B)徵收之土地得依政策需要,移轉予第三人所有 (C)應注意是否為最後手段,即符合必要性原則 (D)應儘速給予合理補償 代號:1401 頁次:4-2修改成為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基於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為之 (B)徵收之土地得依政策需要,移轉予第三人所有 (C)應注意是否為最後手段,即符合必要性原則 (D)應儘速給予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