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何種言論之內容限制,應適用寬鬆的審查基準?
(A)政治性言論
(B)商業性言論
(C)宗教性言論
(D)誹謗性言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9394
統計:A(10),B(6),C(21),D(29),E(0)

用户評論

熱血消防員Mei】評論

回18F我覺得頗有道理的,換言之,用最低限度去檢視,但是一切合乎於法理內。

水景頁】評論

釋字第 509 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達成目標 努力不懈】評論

出題不應該這樣吧很明顯毀謗 跟商業都能 

張涵硯】評論

釋字509衍生出真正惡意原則-有相當理由信其所言為真,則不罰指發表言論者只有在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因重大過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才需要因其發表不實言論受法律制裁。相對而言,就是指發言者雖然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如果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發言者「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時就可以免受誹謗罪的處罰(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