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6 關於刑法之違背職務受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仲裁人非違背職務受賄罪之行為主體 (B)「性行為」也可以構成受賄罪中的不正利益 (C)目前實務見解認為,「職務行為」僅採法定職權之認定 (D)非
【評論內容】
刑法122條一項: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122條二項: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122條三項: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選項B所謂性行為也可以構成受賄中的不正利益:
依據98年台上字第656號所謂不正利益.指賄絡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一切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性招待等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