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anlai53】評論
(A)受國民教育之權—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B)隱私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C)契約自由、(D)婚姻自由—憲法於自由權之部份僅明文列舉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並未明文列舉契約自由和婚姻自由
【061】評論
重點是在『明文列舉』這四個字
【勇往直前Keep goin】評論
憲法第二章 有明文列舉的只有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