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權利?(A)持有駕駛執照之權利(B)接受大學教育之權利(C)自由締結契約的權利(D)維持最低生活水準之權利
【評論內容】
憲法第22條所概括保障之未列舉權及其內涵有以下
釋字第689 (一般行為自由 ) 、603 (隱私權)、 554 (性行為自由)、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576(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A)持有駕駛執照之權利 -----------一般行為自由(B)接受大學教育之權利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權(C)自由締結契約的權利 -----------契約自由
(D)維持最低生活水準之權利 (X)
【評論主題】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拒絕酒測而導致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此規定係鑒於酒駕肇事案件逐年上升,為維護交通安全所為之管制,屬於合憲之管制目的(B)此規定係在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
【評論內容】
釋字699
(A)(B)3.立法者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條例第一條規定參照;下稱系爭條例)。有鑒於酒後駕車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立法者乃於系爭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測,除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系爭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系爭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系爭...
【評論主題】7 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關於監獄長官檢閱受刑人書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監獄長官檢閱受刑人之書信,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均造成限制(B)秘密通訊自由旨在確保人
【評論內容】
(A)(D)
解釋文1.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其中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於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其中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至其中刪除書信內容部分,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
【評論主題】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學術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研究者提出研究計畫與籌措計畫預算,均受學術自由之保障(B)大學自行以簡章設定入學資格,以篩選學生,為大學自治之保障範圍,並未違背法律保留
【評論內容】
釋字462
是各大學校、院、系(所)及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之評審,係屬法律授權範圍內為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為各該大學、院、校所為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等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得提行政訴訟=國家得進行審查
【評論主題】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收容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收容依其時序區分為一開始之「暫時收容」及其後之「延長收容」(B)因遣送被收容人需一定作業期間,故得由內政部移民署暫時收容 15 日,但期
【評論內容】
另外,關於這題(B)解法,包含最佳解都說是錯在「最長不得逾15日」而不是「暫時收容15日」,
但我個人認為應該有更好的解釋才對。
(B)因遣送被收容人需一定作業期間,故得由內政部移民署暫時收容 15 日,但期間應確保被收容人有向行政機關提請救濟之機會(我以正確的題目來說明,很多人好像沒注意到,加上跟回報了也還沒理......)
釋字第708號 (以下都是釋字內容,我只節錄重點,詳細的話請各位自己上網看)
惟基於上述憲法意旨,為落實即時有效之保障功能,對上述處分仍應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有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或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
【評論主題】3 憲法本文有關國民經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附著於私有土地之鑛,屬於該私人所有(B)土地價值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國家應徵收增值稅(C)金融機構以公營為原則(D)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
【評論內容】
憲法
第143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A)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B)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第148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D)
第149條
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C)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為憲法第二章明文列舉之權利?(A)受國民教育之權 (B)隱私權 (C)契約自由 (D)婚姻自由
【評論內容】
(A)受國民教育之權
—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B)隱私權
—大法官釋字第603號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C)契約自由、(D)婚姻自由
—憲法於自由權之部份僅明文列舉
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並未明文列舉契約自由和婚姻自由
【評論主題】19 派遣公司所派遣之員工到要派公司工作期間,如果遭到要派公司之員工性騷擾,根據我國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下列何者正確?(A)派遣公司是派遺員工之真正雇主,所以應依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在知悉情形後
【評論內容】
覺得最佳解需要補充
樓主的詳解—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條
「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8條、第9條、第12條(性騷擾之定義)、第13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36條規定之雇主。 」
→故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都算是雇主。
但個人覺得,應該要加上同法 第27條第1項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12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因此雇主(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皆需負賠償責任。
如有問題歡迎指教!!
【評論主題】20 甲明知 X 已經死亡,卻告訴 X 的仇人乙,趕緊趁著 X 昏睡,把握機會報仇。於是乙帶著槍遠遠對著坐在椅子上的 X 連開數槍,直到 X 倒在地上。以下有關甲、乙論罪之敘述,何者正確?(A)乙認為
【評論內容】
講白話一點就是
甲的毀損屍體之教唆犯的成立要件,必須要以乙的毀損屍體罪既遂為前提(此為共犯從屬原則)
所以乙沒成立毀損既遂,甲就不會成立毀損之教唆犯。
【評論主題】20 有關政黨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B)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C)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
【評論內容】
@楊宗儒 感謝回答
【評論主題】20 有關政黨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B)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C)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
【評論內容】
我想請問一下,柱柱和朱朱原本就是同一個政黨了
所以「二個以上政黨」這句話不是有兩個政黨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