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拒絕酒測而導致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規定係鑒於酒駕肇事案件逐年上升,為維護交通安全所為之管制,屬於合憲之管制目的
(B)此規定係在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有助於管制目的之達成
(C)吊銷駕駛執照涉及駕駛人工作權,應受嚴格審查,故其僅能作為最後手段
(D)立法機關宜審酌駕駛人過去是否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增設不同處理之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5023
統計:A(241),B(221),C(842),D(432),E(0)

用户評論

【用戶】yianlai53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699(A)(B)3.立法者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同條例第一條規定參照;下稱系爭條例)。有鑒於酒後駕車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立法者乃於系爭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測,除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外,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系爭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系爭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系爭...

【用戶】今年會抵達彼岸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TO 5樓因為未違反比例原則,亦即此處罰是OK的,所以不必討論手段的適用先後問題。

【用戶】林宗佑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給樓上所以是錯在哪?

【用戶】搖尾巴高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不是全部都應要受嚴格檢查。(因為他有普通駕駛跟職業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