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ise】評論
(C)第47 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D)第3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形式行政)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實質行政之機關排除)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事項排除)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