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處分者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沒入處分者
(D)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3523
統計:A(52),B(139),C(439),D(3),E(0)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9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處分者(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沒人處分者(D)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修改成為19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B)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處分者(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沒入處分者(D)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諧音:公清收罰稅四十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沒入處分者:沒入,已侵害到財產權利,不可謂「輕微」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